石家庄蟠龙湖湖面出现数千斤死鱼 官方称系水库养鱼户倾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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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鱼一捞就是一大网
水里到处都是死鱼
记者 任利 文/图
近几天,风景优美的蟠龙湖(也称八一水库)西处不断散发出阵阵恶臭,一些游客与当地村民发现,在蟠龙湖西端岸乡小区附近一处水域出现大面积的死鱼,大煞景区风景,同时,游客与当地村民也担心数量如此庞大的死鱼会给蟠龙湖水质造成污染。
针对大面积的死鱼,八一水库管理处称,大面积的死鱼系蟠龙湖内网箱养殖户倾倒,此种情况以前也发生过,但因为抓不到现行无法确定倾倒人,只能由管理处雇佣工人进行处理。昨日14时许,该处开始组织工人对死鱼进行打捞并准备进行掩埋。
游客:蟠龙湖出现大片死鱼影响心情
10月20日上午,市民杨女士与几位朋友到蟠龙湖景区游玩,逛到蟠龙湖西边时,杨女士与朋友闻到了阵阵臭味。“闻着就是死鱼烂虾的气味。”杨女士称,她们一行数人本来是想躲避下市区的雾霾天到蟠龙湖呼吸下新鲜空气,可难闻的臭味让她们大倒胃口。
杨女士和朋友决定看看臭味从何处传来。杨女士告诉记者,在蟠龙湖一处名为岸乡小区附近一处较为隐秘的水域岸边,她们发现了一堆死鱼。“原来臭味就是从这里传出的,我们挺纳闷这是谁倾倒的啊。”杨女士和朋友们继续沿着河岸向前走,眼前的一幕让她和朋友大吃一惊。
“在水里是大片大片的死鱼,都是三四斤重的鱼,我看着足有好几千斤的样子。”杨女士说,在现场她和朋友还看到两名男子正在驾着小船将船里堆着的死鱼一条一条向水里扔去。通过与两名男子攀谈,杨女士了解到,这些死鱼都是来自蟠龙湖的养鱼户,因为湖内鱼数量庞大,导致缺氧严重,于是出现了大量死鱼,一些养鱼户图省事就将死鱼倾倒到了蟠龙湖景区较为隐蔽的水域。
调查:死鱼藏于湖区隐蔽处有数千斤
昨日上午,记者赶到了蟠龙湖景区。在岸乡小区附近,记者向一位正在喂鸡的村民打问。该村民称,这几天经常看到有人拉着一船一船的死鱼在此处倾倒,弄得这个范围臭哄哄的。
听说有记者来采访,附近一处小区的两位居民免费给记者当起了向导。走了大概几百米,记者便闻到了刺鼻的恶臭味,越向水面靠近,恶臭味越浓烈,让人有些窒息。
刚一走到湖边,记者便在岸边发现一堆死鱼,有近百公斤。向东走,记者又看到一堆死鱼,死鱼的颜色已经发黑发干,似乎在此处已经好几天了。按照两位居民的指点,记者沿着湖岸向西走,在一处岸边长满杂草的水域,果真出现了如杨女士描述的情况——大片大片的死鱼,此处的臭味也更加刺鼻,两位居民不得不捂着鼻子跟记者说话。
记者看到,这些死鱼翻着身子,有草鱼、鲤鱼、罗非鱼等,其中绝大多数死鱼重两公斤左右,小的也有半公斤左右,数量有数千公斤重。一位居民称,也就这几天该处水域开始被大量倾倒死鱼,刺鼻的臭味弄得他们居住的小区都无法待下去。
在采访中,反映人杨女士与当地的居民向记者称,蟠龙湖本来是个风景优美的景区,湖区现在出现如此大面积的死鱼实在影响景区风景。同时,他们也称养鱼户养的鱼死亡的确值得同情,但不应该将死鱼倾倒在湖里污染环境。不少村民还担心大面积的死鱼不及时经过处理会对蟠龙湖水质造成污染。
部门:死鱼开始进行打捞将掩埋处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从今年9月29日开始,元氏县开始依法清理取缔八一水库网箱养殖,库区范围内各种鱼类及养殖设施,实行“只出不进”,时间截止到今年12月15日。昨日11时许,在蟠龙湖大坝处有一个名为“网箱清理检查站”的办公亭,一名在此处执法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几年八一水库里养的鱼数量过大,远远超过了水库的可承受范围,水质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元氏县决定对八一水库进行整顿,不再允许人工养殖。记者看到,张贴在水库边一张名为“元氏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取缔2013年度八一水库网箱养殖的通告”中也称,此次依法清理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张贴的公示,记者了解到,水库内有网箱养殖户近30户。
既然此次清理是为了改善水生态环境,那么大量倾倒死鱼的行为显然是背道而驰。昨日12时许,八一水库管理处主任王海彬告诉记者,经过调查了解,记者反映的水域的确有大片死鱼出现,倾倒者应该是水库里的网箱养殖户,死鱼死亡的原因是有些网箱里养的鱼数量太多缺氧,再加上天气突变等导致。王海彬称,这样的情况之前也出现过,但数量没有这么大,水务部门每天会派人在水库湖面进行巡查,但总有巡查不到的地方,养鱼户也总是在夜间偷偷倾倒。他称,因为没有执法权,他们只能对养殖户这样的行为进行宣传、规劝。如果抓到了养殖户在水库里倾倒死鱼的现行,也只能责令倾倒者进行清理,无法进行罚款等进一步处理。如果抓不到的,只能由管理处自己出钱处理。对于此次死鱼的水量,该处称大概有两千公斤左右。
昨日14时许,八一水库管理处开始组织工人开始对死鱼进行打捞。王海彬称,该处会将死鱼全部打捞上来,随后找一处地方覆盖石灰后进行掩埋。对于死鱼的数量,这一次该处又称是一千多公斤。
律师:倾倒死鱼行为已经违法应惩处
河北环境权益保护中心副主任、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主任表示,向水库倾倒死鱼的行为已经属于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他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马倍战建议,当地有关部门应该立即对这样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不能只是由水务部门“买单”打捞死鱼后填埋了
| | | 来源:燕赵都市报 时间:2013/10/22 9:23: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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