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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药害了鱼虾损失该谁负责 都是没合同惹的祸

中国水产养殖网据齐鲁晚报消息(见习记者刘永胜)一方说自家虾池被投药,造成了损失,一方说握有新承包合同,投药是为清理虾池。律师称,这其中涉及了承包权等问题,是一起民事纠纷,可通过打官司解决经济损失等。

  丁祥利说,他从1997年开始开发7号虾池,当时占地5余亩,1998年,他扩建到10余亩。开发过程中,丁祥利和村委会口头协议,他对7号虾池拥有30到50年的使用权,但一直没有签订合同。

  记者采访了现任安家岭村党支部委员陈勇,该村水产事务由他负责。他告诉记者,村里并没有和丁祥利签订过承包合同,也没有过口头协议。2012年1月2日,安家岭村举行了全村400余亩虾池的招标大会,这次招标面向社会,其中丁祥利拥有的7号和13号虾池,被程世强和彭杰投标成功。

  陈勇告诉记者,虾池是在集体土地上挖的,村里有权处置7号虾池。招标结束后,程世强和安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记者从合同上看到,程世强的承包期为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12月30日。

  王家滩边防派出所副所长胡宗宝说,当时审查程世强时,他说自己对7号虾池拥有使用权,和安家岭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而他向7号鱼塘投放辛硫磷,是为了清理自己的虾池。王家滩边防派出所通过安家岭村村民委员会证实了这一点。

  胡宗宝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程世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丁祥利已经收到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但拒绝签字。“按照规定,不签字不影响不予立案的结果。”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日照法律援助中心梁律师。他说,安家岭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安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处置土地。安家岭村举行招标大会,程世强投标成功,并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对7号虾池拥有使用权,具有法律效用。因此,程世强向虾池倒入辛硫磷,属个人行为。如果因为程世强向7号虾池倒入辛硫磷,对丁祥利造成损失,属于民事纠纷,丁祥利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齐鲁晚报      时间:2012/4/12 9: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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