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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开审

     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敲响成立后的“第一槌”——“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靖江开庭审理。该案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全链条”打击的案件,也是我省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人民网、央视网、交汇点新闻客户端等全国40余家新媒体同步进行庭审直播。

  “水中软黄金”遭“绝户式”捕捞

  因鳗鱼人工繁殖培育技术存在瓶颈,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的鳗鱼苗成了非法交易的“紧俏商品”。去年1月至3月,长江鳗鱼苗在靖江市场上的价格超过30元/条。

  尽管国家相关部门严令禁止捕捞长江鳗鱼苗等鱼种幼苗,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渔民和从事渔业经营的人员仍然铤而走险,实施非法捕捞行为。

  去年,靖江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渔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一举抓获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鳗鱼苗的犯罪嫌疑人53名。经查,去年短短几个月间,丁某等34人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鱼苗达5000多尾;而王某等另一拨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隐蔽方式,长期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累计11多万尾。

  专家介绍,用网眼只有“针尖”大小的“绝户网”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方式,鱼、虾、贝、蟹甚至是鱼卵、浮游生物都能“一网打尽”。丁某等人实施非法捕捞、收购的时间集中在春季,有的非法捕捞多达三四十次,有的同时使用近20张网进行捕捞,对长江鱼类族群的稳定产生较大威胁。

  此前,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等34人拘役或单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等19人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

  刑事追责后,今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以王某等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索赔金额900余万元。除已被刑事判决的53人之外,6名因情节轻微未被刑事处罚的违法参与者也被列为被告。

  “全链条”打击传递最严司法保护理念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捕捞者、收购者、贩卖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刑事判决中已退缴的违法所得是否可在民事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等争议焦点,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

  与以往单纯认定捕捞者侵权责任的案件不同,此次检察机关要求捕捞者、收购者、贩卖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全链条”打击的案件。

  “没有买卖就没有捕捞!”公益诉讼人指出,捕捞、收购与贩卖行为互为作用,收购者与渔民订下保底价格刺激了捕捞鳗鱼苗的行为,且收购者明知捕捞鳗鱼苗必须使用禁用渔具,还持续反复实施收购,三方形成了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利益链条,因此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合议庭未当庭宣判,但在庭审小结时,法庭明确表示捕捞、收购与贩卖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可以说,收购者是整个非法捕捞鳗鱼苗产业的驱动者和策划者。如果仅仅是打击非法捕捞者,而放任收购者的话,就是治标不治本。该案审判长陈迎告诉记者,“只有让收购者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使收购行为被遏制,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除非法捕捞行为。”

  在现场旁听庭审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会长李义松看来,无论是刑事追责之外,又提起高额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是对捕捞者、收购者进行“全链条”打击,都传递出江苏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1700多万网民“围观”庭审

  18日,法庭内,200余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条线的检察官旁听庭审;法庭外,1700多万网民在线“围观”庭审全过程。

  庭审现场,公益诉讼人用多媒体证据系统直观地展示非法捕捞、尤其是使用“绝户网”捕捞对渔业资源和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让旁听者感到触目惊心。

  对于长江渔业资源的衰减,在长江边长大的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深有感触。“短短十几年,我们眼看着母亲河的渔业资源锐减。”今年以来,我国积极推进长江“10年禁渔”措施。在他看来,通过中央和省级媒体全程直播庭审,给全国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通过旁听庭审,大家对长江大保护、全面禁渔的刻不容缓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高了公众保护长江母亲河的意识。”

  李义松认为,通过公开庭审对涉案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继而追究法律责任,具有明确的导向和教育作用。“现在长江病了,生态系统脆弱,人的开发利用行为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调节规范,通过庭审直播、以案说法,能够更好地让社会公众清晰地知道法律准许做什么,不准许做什么。”

  “全媒体直播庭审,能够收到办理一起案件,教育广大群众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陈迎说,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区,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优先,应当是我们的共识。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公益诉讼人最后陈述时也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让侵权者赔偿损失,用于修复长江生态,同时也警示社会禁止非法捕捞和交易鳗鱼苗,让长江大保护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我们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早日还长江水美鱼肥。”

  为集中展示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的实践成效,进一步扩大环境司法的宣传效果,18日当天,省高院还组织全省6家生态功能区基层法院对10余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于当日开展集中审理、宣判活动
来源:      时间:2019/10/21 1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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