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断电,3000多斤虾苗缺氧死亡 上海奉贤养殖户获赔9.9万余元 |
| 盛夏时节,供电线路出故障导致大面积断电,供氧机停止工作,致使老卢家的虾苗死亡3000多斤。可当他索赔时,供电公司却称“停电是雷电所致属不可抗力”、“不可能24小时不间断供电”,拒绝赔偿。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老卢最终获赔9.9万余元。
50岁的老卢在奉贤区南桥镇有3处虾塘,有40多亩水面。去年8月12日15时许,老卢正在给虾塘换水,突然供氧机停止了运转。老卢迅速和助手一起检查电路,发现自家机器和线路没有问题,而是供电线路出了问题。由于缺氧,虾苗相继死亡。为防止损失扩大,老卢立即购买了3240元的增氧粉投放虾塘。此后,为防止虾苗死亡影响水质导致损失扩大,他又投放了2400元的水质改良剂。
18时30分,供电公司抢修完线路,恢复供电,但老卢的虾苗却因缺氧死了3000多斤。次日上午,经南桥农业服务中心会同村委会相关人员现场勘验,确定老卢虾塘内死虾品种为南美白对虾,规格为每斤150尾,“合计3440斤,直接经济损失3.4万余元”。
实际损失要超过这个数。经调查,当老卢虾塘死亡的虾苗长成每斤40尾左右的成虾时,一斤虾苗可长成3.5斤成虾。也就是说,3440斤虾苗死亡,导致老卢损失12040斤成虾。而根据奉贤区农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去年9月南美白对虾的平均收购价为16.53元/斤,养殖成本为8.72元/斤,纯利润为7.81元/斤。按此计算,老卢的可得利益损失超过9万元。由于索赔遭拒,老卢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16.6万余元。
“停电是雷击造成的,属不可抗力。”在法庭上,供电公司认为老卢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供用电合同,奉贤供电公司未按约供电,显属违约,理应赔偿老卢合理损失13万余元。
“短时间的停电是电力用户应当承担的容忍义务,不存在无条件地持续供电,短时间的停电是允许的。”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老卢的报修时间是在停电发生后一个小时十分钟,老卢不及时报修行为与虾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从老卢报修到奉贤供电公司抢修完毕不到两小时,故奉贤供电公司的修复是及时的。现场勘验笔录说损失金额为3.4万余元,已经包括了预期利益,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又支持了所谓的可得利益12万余元,显然是重复计算。
老卢则辩称,当天事发时段没有雷击。停电后,他首先做的是检查是否自己的电路问题造成了停电,后来发现是供电公司的问题。他是及时报修的,但因为是大面积停电,一直打不通报修电话,且村里已经报修了。本案是涉农案件,8月份已过了放苗时间,一年就一季,原审法院判决的数额已经算是少的了。
上海一中院认为,供电公司主张本案中的停电是雷击造成的,老卢对此不予认可,而供电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老卢在停电开始后先行进行自查、自救符合常理,且此次停电属大面积停电,供电公司进行及时修复是其法定义务,故应承担虾塘损失。
至于损失部分的计算,法院认为,如未发生停电事故,老卢按照正常情况养殖对虾,其利润应当以去年同类成虾的收购价减去养殖成本计算而得,其损失应当以该每斤利润乘以减产量进行核算,经计算老卢的利益损失为9.4万余元。原审法院在计算损失时方法欠当,不应将3.4万元重复计入,而老卢采取止损措施的成本5640元应该计算在内,遂改判供电公司赔付老卢9.9万余元。
| | 来源:解放日报 时间:2012/9/5 14:5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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